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建议提案公开专栏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4161号提案的答复
黔市监提复字〔2019〕59号

发布时间:2019-05-15 14:29:33
【字体: 打印

农工党贵州省委:

你委提出的《加大推广“合约食堂”建设力度 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提案收悉。感谢你委对我省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加大推广‘合约食堂’建设力度”建议

“合约食堂”是根据村(寨)民办酒需要,由村(寨)集资为其修建一个“食堂”集中办酒,属于农村集体聚餐,非食堂范畴。我省始终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作为工作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工作。截至目前,各地均已建立健全了以政府规范和行业自律相结合、部门牵头和各方配合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指导提示相结合、规范流动经营和倡导固定经营相结合等长效工作机制,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指标,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下一步将根据各地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向全省各地推广,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体聚餐建设的投入”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2016年,我们以省政府食安办名义,下发了《贵州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管理工作意见》,明确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总体责任和指导责任。同时,督查各地落实党政同责监管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重点是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各镇具体情况给以适当经费及报酬支持,确保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三、关于“加强“合约食堂”建设规范管理”建议

目前,各地农村集体聚餐均实施了报告制度,按集体聚餐的人数规模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或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登记和现场指导。申请登记的内容为:举办人基本信息、承办人基本信息、聚餐菜单、举办地点及食品加工就餐环境情况、预期参加人数等。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应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工作;以镇为单位对辖区从事农村家宴的村厨师进行动态管理,登记造册;由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和有关食品法律法规知识、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厨师的个人卫生要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卫生要求等卫生知识的培训;对健康体检合格并通过卫生法律、卫生知识培训的村厨师,统一发放厨师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四、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建设”建议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逐级落实责任。实行片区分片包干,落实片区有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初步构筑起“县政府负总责,镇政府直接负责,乡镇监管站直接抓,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具体干”的格局。二是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报酬的标准和渠道,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对实施片区管理无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乡(镇),设置了食品安全监管所(站)或专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辖区内每村配备一名及以上食品安全协管员,明确食品安全协管员对本村集体聚餐的管理职责和义务,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报酬及表彰激励机制。特别是黔东南州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三集中、两统一”的监督管理原则(即:加工场所集中、就餐集中、餐饮具集中、食品加工人员统一、备案指导统一),取得明显成效。

五、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宣传指导”建议

各地紧密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食品安全知识等。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引导农村群众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认同感,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王翾捷;联系电话:1363906147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下一篇:

抖音

微博

微信

头条

关闭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