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67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黔市监议复字〔2019〕18号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黄开军代表提出的《关于简化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登记程序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取消工商登记的任何前置审批”的建议
原国家工商总局2018年2月以《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公布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2017年11月)》。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共4项;另一类是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28项。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调整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须经国务院决定。
二、关于“因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都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建议减低准入门槛,由前置审批变成过程监管。如出现违法行为,给予重罚”的建议
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同时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3月底完成验收和总结。2016年4月13日,原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中央维稳办、人民银行等十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对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规定与国办发〔2016〕21号要求相同。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省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申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投资管理”等十六类字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企业如果坚持选择使用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注册信息告知金融管理部门,并将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监管。
根据金融市场监管形势需要,2017年5月,人民银行、中宣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再次提出严格准入要求,清理整顿期间,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但对坚持选择使用的企业该如何处理,没有如国办发〔2016〕21号文件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将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和总结的时间延至2018年6月底。
2018年8月14日,《贵州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互金整治办〔2018〕8号)要求严格准入管理,专项整治期间,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中列明的“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等字样,同时明确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领域清理整顿完成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底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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