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25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20 1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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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英委员:
您提出的《尽快出台部分假药检验标准,配套新<药品管理法>施行,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目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制定药品检验标准的权限和职能。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5月20日
(联系人:孙明松;联系电话:0851-8683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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