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5号建议的答复
李永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原《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废止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后,我省于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就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审批、违法处罚等。随着形势发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部分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2007 年1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下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 月30 日前)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104 号),对《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二、目前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依据
户外广告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管理和设置及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城市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安全管理和处罚主要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容貌标准》。高速公路广告依据《贵州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
三、国家部委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办法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拟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材料、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和检测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为促进乡村建设,保持良好村容村貌,农业农村部也拟制定农村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乡村户外广告设置、损毁拆除等。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鉴于户外广告管理涉及面广,建议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后,根据实施情况和我省实际确定是否需要制定《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如需要,则根据实施情况和立法程序制定《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