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9号建议的答复
晏庭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农村赶集市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工作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农村赶集市场食品安全和检验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基层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作。2019-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共投入10745.21万元新增食品检测设备1246台(套),其中市、县级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共投入8323.23万元新增食品检测设备435台(套),基层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明显提升。截至目前,已建成“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茶及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等2个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建成辣椒、刺梨、茶叶等6个食品类省级质检中心;正在筹建“贵州省发酵酸性食品(酸性调味料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凯里)”。
二、关于重视食品检验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多年来,我局持续推进食品检验人才队伍建设。2019-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共培训食品检验人员7552人次,其中市、县级技术机构培训食品检验人员5233人次。同时,我局连续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累计考核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492家次,合格433家次,合格率88%。对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机构,暂停相应项目检验检测资质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资质。通过开展能力验证并严格后处理工作,有效提升了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规范了机构检验行为。
三、关于加强乡镇赶集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城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2022年以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部署,我局切实加强城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是全年完成食用农产品抽检70928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1907批次,不合格率2.69%,同比上升0.01个百分点,不合格指标主要为重金属污染、农兽药残留等,食品抽检发现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能力进一步增强。二是依法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针对不合格食品,责令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并依法核查处置,全省完成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任务1958件,任务处置率100%。其中,立案1821件,立案率93.0%,作出行政处罚1202件,移送司法机关38件,责令停产停业7家;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96吨,罚没金额674.14万元。三是及时做好信息互通。与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教育厅等职能部门信息互通,定期发送抽检信息通报10余起。四是2022年下拨食用农产品抽检补助经费855.5万元,主要用于弥补基层食用农产品抽检经费的不足。
(二)强化猪肉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我局持续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2022年,在全省组织开展肉制品生产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促肉制品生产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生产加工肉制品质量安全。二是加强猪肉产品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2022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8981人次,检查肉及肉制品经营户52486户次,责令整改137户次,立案12件,查处货值2.19万元,罚没金额9.04万元。三是全力打造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建成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实现农批市场和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猪肉等食用农产品从入场查验到贮存、批发、零售全程信息化追溯。2022年全省34家农批市场、115家农贸市场、134家超市及其9985户入场销售者录入追溯系统,录入畜禽肉及副产品信息4817条。四是加强猪肉产品抽检。2022年,共在流通环节抽取猪肉及其产品1617批次,检出不合格产品13批次。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下架、召回、封存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同时,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处置率100%。对能追查到生产源头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建议所反映的农村赶集市场私屠滥宰等行为,以及农户自行种养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监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职能职责,继续做好农村赶集市场食品安全及检验检测相关工作。一是继续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提升农产品、保健食品、特殊食品、果蔬汁饮料等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二是以食品农产品等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促进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三是进一步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并及时将抽检情况通报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齐抓共管。四是不断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逐步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筑牢食用农产品安全防线。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