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4155号提案的答复
陈有德委员:
您提出《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打假人的作用 有效杜绝我省消费市场制假售假现象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消费市场及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职业打假的积极作用
我局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已注意到合法的投诉举报对遏制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一是弥补监管盲区。职业打假人通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市场敏感度,能够发现监管部门难以全面覆盖的隐蔽制假售假行为,尤其是新兴电商平台、小微商户等监管薄弱环节。二是倒逼企业自律。商家为避免被举报,主动加强合规经营,从源头减少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二、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
一些以牟利为目的投诉举报对优化营商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一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一些牟利性索赔,以打假为名、行敲诈之实,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赔偿,而不是促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提升,通过“一买、二谈、三举报、四信访、五复议、六诉讼”的方式,对商家轮番索赔。为达到目的,甚至捏造或夸大事实胁迫商家赔偿,部分行为甚至涉嫌构成犯罪。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区域营商环境。二是影响社会诚信体系构建。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知假买假”,往往涉及大量的信访、复议和诉讼案件,占用了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造成案件积压,挤占了真正需要维权的消费者维权资源。这种行为违背契约精神,削弱了社会诚信基础,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导致市场主体对社会和法治的信任度下降。
三、现行政策法规对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进行约束
一是审慎处理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二是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限制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规定,购买者知假买假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第十五条规定“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国家层面要求打击恶意投诉举报非法牟利行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中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在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中提出“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
四、综合考量规范处置
我们注意到,尽管职业打假存在“牟利性”争议,但不可否认其对市场净化一定的作用。故对职业打假认定恶意投诉还是合法维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慎之又慎。
目前我局已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政务服中心等部门就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避免滥用法律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加强企业自律和消费教育等相关事项进行会商。一是规范职业打假行为。明确正当举报与恶意索赔的界限,避免滥用行政和司法资源。二是强化行政主导作用。将职业打假作为监管补充,而非依赖其替代公权力。三是加强经营主体监管指导和教育培训,提升企业合规意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主动公开)
(联系人:陈先国,联系电话:1360859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