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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普法小课堂(一)网络混淆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27 14: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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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属于网络混淆行为

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活动标识;

3.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4.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5.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6.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7.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二、网络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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