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至2018年,当事人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规范管理和经营活动的通知》《关于对中心城区各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在市中心城区成立统一的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对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召集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商讨实施整合事宜,并明确由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对遵义市各县(区、市)燃气企业待检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测。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市中心城区燃气经营的管理过程中,通过组织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文件通知等形式,以行政手段推动企业整合经营,将原本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充装企业和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在已整合的区域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导致液化气用户只能购买经整合后的充装企业挂靠的液化气经营网点的商品;组织企业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划分市中心城区液化气市场份额,制定价格动态调整测算表,指导企业统一本属于完全市场竞争领域的瓶装燃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促成充装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在遵义市瓶装燃气钢瓶管理的过程中,在原本应当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市场上指定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统一检测,排除、限制了其他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公司的公平竞争,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废止相关文件,消除相关后果,恢复市场公平竞争,将原保留在市级的城镇燃气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县(区)级。当事人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