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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76047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3-28
文  号: 黔市监知罚字〔2022〕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知罚字〔2022〕1号)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市监知罚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3-28 14: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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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贵州省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198MA6H3RAC56

住所(住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大道40号美观苑7栋2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启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10

联系电话:186******9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大道40号美观苑7栋28-2

2021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移送案件线索,线索显示,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以郑启春为联系人、贵州省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机构名称的专利申请32件,其中29件为发明,2件实用新型,1件外观,该机构无专利代理资质。12月31日,贵州知识产权局对贵州省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调取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郑启春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提交了《专利代理合同》等9份材料。

经查,当事人贵州省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接专利代理业务后将业务转给北京盛凡佳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由北京盛凡佳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协助当事人提交专利申请。当事人以自身名义分别与贵阳市大数据**************公司、贵州省邮电****************公司签订3份咨询服务合同,其中,与贵阳市大数据**************公司签订1份合同共提供15件专利代理服务,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84000元(包干价);与贵州省邮电****************公司签订2份合同,提供17件专利代理服务,共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86404.85元。以上3份合同共32件专利申请,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170404.85元。随后,当事人与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合同3份,32件专利代理的费用合计¥157045元,违法获利¥13359.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省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启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郑启春询问笔录1份,证明贵州省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事实。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线索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违法代理专利申请32件的事实。

4.当事人与贵州省邮电*******、贵州省*******公司等单位签订的32件专利代理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无资质专利代理的事实。

5.当事人与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签订的专利申请代理合同及相关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13359.85元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32件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证明开展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将违法代理的专利申请变更到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公司。

2022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黔市监知罚告字〔2022〕1《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贵州省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多份专利代理合同,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之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的情形。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专利申请代理合同及相关转账记录。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将32件专利申请的著录项变更到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北京盛凡佳华专利代理事务所。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情形,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从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叁佰伍拾玖元捌角伍分(¥13359.85元);2.并处罚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玖元捌角伍分(¥13359.85元)。罚没金额共计贰万陆仟柒佰壹拾玖元柒角(¥2671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按规定缴入贵州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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