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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40221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6-0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2〕3号)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6-03 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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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宏图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56630024P

经营范围:液化气充装及销售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下元组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婷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互联网+督查”转办笺》(50962208)转来群众匿名向国务院督查室反映的“遵义市城区液化气市场垄断问题”线索,本机关依法2021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市监价告〔2022〕3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涉案主体包含遵义百江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江”)、遵义市玉宇阳光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宇阳光”)、遵义市播州区宏图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云南中石化燃气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遵义市九洲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绥阳县宏峰液化气站(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宏峰”)、遵义市富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贵州汇祥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瑞”)8家企业(为表述方便,统称为企业),均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主要在遵义市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经营5KG、15KG50KG规格(15KG为主要品种)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批发等业务,各家企业经营品种相同,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14年1月25日,百江、玉宇阳光、宏图、中石化、九洲、宏峰6家企业通过多次协商,达成了《合作协议》,约定整合经营,联合经营体。2014年6月起,6家企业共同与中心城区108家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签订《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确定108家经营网点不再经营,由10家配送中心取代(201612家)。2014710日,6企业再次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108家经营网点整合、成立配送中心、联合经营体运营管理、富利加入等有关事项2015430日,联合经营体遵义市森海瓶装燃气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海”)正式成立,设立了管理中心配送中心呼叫中心客服中心应急抢险中心等部门20161012日,富利与6企业形成了《关于遵义市富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入遵义市中心城区经营的情况报告》。20196月起,百江、玉宇阳光、宏图、中石化、九洲、宏峰、富利7家企业共同与中心城区108家经营网点续签了《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201910月,作为管理机构的森海注销。20191223日,汇祥瑞与上述7企业签订《协作协议》至此,遵义市中心城区形成了8企业联合统一经营的局面。经查,遵义市原城市管理局(现由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相应职能)通过下达整合通知文件、召开会议商议整合事项,以行政手段方式推动了企业整合经营。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和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1.达成了固定和变更价格的协议。2014125,当事人6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对固定和变更遵义市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进行了约定合作6方统一进行财务成本核算”“市场监督协调小组负责零售市场的协调、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各公司零售价格执行情况”“各站派出财务人员共同管理资金、物资,开票、现金出纳、库管人员由各方共同派员管理”“为保证门店的经营利益,瓶批零价差暂定15/瓶运输价差3-4/瓶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整合运行后再协商调整

2.实施了固定变更价格的协议。当事人与上述相关企业通过森海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统一呼叫、统一客服、统一应急抢险等“五位一体”运行模式,对中心城区零售价格进行了固定统一。森海201910月注销后,各家企业持续固定和变更了价格。以主要规格15KG装为例,受上游进货价格波动影响,遵义市中心城区近几年零售价格有涨有跌,但涨跌均一致,同一时段价格具有唯一性。2019819202011日均为120/瓶,202012日2020614日均为125/瓶,2020615日2021116日均为115/瓶,2021117日202128日均为125/瓶,202129日调查时均为123/瓶。

()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1.达成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2014125,当事人等6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六方统一充装,统一生产管理,各方按以下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九洲21%,中石化20.7%,玉宇阳光12.7%,宏图14.9%,宏峰9%,百江21.7%“各方按各自所占的市场比例,各单位进行财务核算照章依法纳税”“在经营管理部的组织下,财务结算小组每月分三次进行盘点结算,进行利润分配”20146月起,6家企业共同与108家经营网点签订《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有的经营网点不再从事经营,由6家按15KG装9.5/瓶标准支付核定的承包费”。2014710日,6家企业又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对遵义中心城区108家经营网点进行整合,成立配送中心20161012,富利与6企业形成的《关于遵义市富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入遵义市中心城区经营的情况报告》,又约定“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为:九洲20%,中石化19.5%,玉宇阳光和宏图26%,宏峰5%,百江20%,富利12%,多出2.5%的份额按照各公司所占份额比例分摊”。20196月起,百江、玉宇阳光、宏图、中石化、九洲、宏峰、富利7家企业108家经营网点续签《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再次明确承包经营有关事项。20191223,汇祥瑞7企业签订的《协作协议》对乡镇门店的销售收入比例分配进行了约定“具体分配比例如下:九洲17%,中石化14.5%,玉宇阳光11.75%,宏图13.75%,宏峰4.75%,百江17%,富利11.75%,汇祥瑞12%,多出2.5%的份额按照各公司所占份额比例分摊

2.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当事人与上述相关企业按约定轮流充装,2015-2016年百江、中石化;2017-2018年玉宇阳光、宏图;2019-2020年九洲、百江;2021年富利、九洲。充装营业额按约定由当年度负责充装的企业分配至其余各家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原108家经营网点不再经营,由各家企业共同支付108家经营网点承包费。各家企业共同将遵义市中心城区路段划分至12家配送中心,呼叫中心接到客户电话后严格按规定路段派单至配送中心,各配送中心不得超过规定的区域配送销售。各家企业通过以上方式分割了遵义市中心城区销售市场。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遵义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轮流充装分配情况统计表,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度销售额6,826,604.52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参与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破坏了本应由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的遵义市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损害了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自主经营、公平议价和自由选择等权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当事人财务数据不完整,无法计算实施垄断行为存续期间因该行为多得的收入或减少的支出,因此该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考虑到当事人执行了行政机关有关命令和要求,符合《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钢瓶安全主体责任,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具有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20年度销售额6,826,604.52元2%的罚款,计136,532.09元(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伍佰叁拾贰元零角玖分)。

、相关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规定缴入贵州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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