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28185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市监价处〔2024〕3号)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市监价处〔2024〕3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六盘水安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H12HU8L
经营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动车综合技术性能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服务,停车服务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发耳镇发耳居委会田家寨组
法定代表人:章虎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垄断案件线索核查函》(反执一调查〔2023〕249号)转来匿名举报信,2024年1月14日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包含当事人在内的23家机动车检测企业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并于2024年1月31日正式立案。期间,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等对案件进行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钟山区、水城区)涉案企业共23家,包括:六盘水盛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阳”)、六盘水四通振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贵州明明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明道”)、水城明明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明德”)、贵州邦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达”)、水城县杰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凯”)、贵州永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弘”)、六盘水顺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意”)、六盘水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顺”)、六盘水市钟山区圣世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世通源”)、六盘水市钟山区贵生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生”)、六盘水凤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骐”)、六盘水恒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盟”)、六盘水万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六盘水铁马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马”)、六盘水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安”)、六盘水亦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悦”)、六盘水旭诚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诚”)、六盘水金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航”)、六盘水毕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群”)、六盘水毕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毕群经开”)、六盘水神福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福”)、六盘水安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罡”)。当事人与其他涉案经营者均在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开展经营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均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主要经营机动车检测业务,以5-9座小型普通客车为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21年初,随着疫情的缓解,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新成立的机动车检测企业增多,检测企业及审车代办抢客户、打价格战等现象比较普遍。2021年10月,圣世通源、毕群、铁马、盛阳、万宝、贵生(简称“联营管理层”)组织谋划联合经营(四通2022年底加入联营管理层)和协商统一价格事宜。联营管理层基本都是原六盘水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领导成员。该协会已于2021年6月注销。联营管理层利用原行业协会领导成员影响力及“六盘水市机动车案件技术远程检验监控联网系统”管理权的优势推动了联营相关工作。
(一)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021年10月-11月14日期间,联营管理层在泰盛轩食府、河边餐馆、亦悦公司等地多次召集23家企业商谈联营事宜,2021年11月14日在贵生召开会议正式议定开展联营,达成了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是23家企业从2021年11月15日-30日正式开始联营试运营;二是恢复5-9座小型普通客车检测价格至2021年初疫情爆发前的标准480元/台;三是23家企业将当日营业款转账至联营管理层,按照3.3%-4.8%核算后进行调剂,业务量多的补贴业务量少的,确保所有企业维持联营、不打价格战;四是推选联营管理层人选并领取工资,联营管理层负责组织推动联营及日常事务协调处理。当事人参与达成了上述协议。
(二)当事人参与实施了垄断协议。涉案23家企业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联营试运营,2021年12月1日开始正式联营。一是2021年11月15日开始,23家企业统一将5-9座小型普通客车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到450元-500元;2023年9月,在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对企业进行约谈后,联营管理层通知涉案23家企业统一将价格调整到420-480元。二是2021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各企业将当日营业款转账至联营管理层;2021年12月1日起,联营管理层通知23家企业,将转账改为现金方式,将营业款交至联营管理层;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联营管理层3次调整企业成本比例(为25%--28%--45%),对业务量少的企业进行补贴,以稳定价格。三是联营管理层每月领取个人工资,具体负责去各企业场地检查价格执行情况、收取当日营业款按比例核算调剂、协调解决审车平台审核问题等。联营管理层多次电话调度调整价格事宜,通过联营确保六盘水市中心城区23家企业的5-9座小型普通客车检测价格在420元/台以上。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协议。
经查,当事人2023年年度销售额为2770960.57元。
上述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略)
四、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市监价告〔202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与其他涉案经营者均为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的经营者。当事人通过参加联营管理层召集的会议、微信群(电话)调度等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限制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是经营场所离中心城区较远,收费标准在参与联营前后未发生变化;二是参加联营3个月就退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三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四是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等因素,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2023年销售额2770960.57元1%的罚款,即;27709.61元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零玖元陆角壹分)。
六、相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