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79476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19 | |
文 号: | 黔市监发〔2023〕3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 “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 “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9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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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12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12月19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以及第二款“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的规定。为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如下:
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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