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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59347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4-23
文  号: 黔市监发〔2024〕3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
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3 09: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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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贵州省市场监管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市场监管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免予除没收违法食品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1.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未经批准少量进口境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1.少量进口境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2.情节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3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销售或者使用假药、劣药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免予除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1.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2.没有主观过错的;

3.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4

经营、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器械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违法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1.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

3.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5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收缴其经营的违法化妆品后,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1.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在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后,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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