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53404 | 信息分类: | 省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4-12 | |
文 号: | 黔市监注函〔2019〕1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企业实施严格审查的通知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企业实施严格审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现就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企业实施严格审查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认真履行登记监管职能职责
(一)对涉及司法部门推送的涉黑涉恶人员开办企业实施严格审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任职资格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2.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3.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4.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企业法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坚决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企业登记行为
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实施企业登记身份实名验证,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工作,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依法受理投诉举报,规范撤销登记程序,积极协助司法救济,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或本部门调查结论,依法处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更好的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冒用他人或虚假身份登记注册的,实施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持对监管对象的有效约束,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积极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涉企信息查询
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涉黑涉恶有关信息的沟通、交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积极配合公安等司法部门做好涉黑组织及其成员成立市场主体状况、任职等情况的核查。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