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1577864 | 信息分类: | 省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2-2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为导向,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19年3月至7月在全省开展为期5个月的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迅速采取行动
各地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年度日常监管计划、“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和本辖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消费安全秩序。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以确保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取得显著成效。
二、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制度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旅游景区及周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餐饮、酒吧、咖啡馆、饮品店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为重点对象,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自酿或调配(泡制)、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提供自酿或调配(泡制)酒类产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能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和所使用的原料是否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严查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部署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全面开展自查,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要结合年度抽检任务对餐饮服务环节提供的自酿或调配(泡制)酒类产品加大抽检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要求违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同时,要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及时通报当地食安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严处。
四、强化宣传教育,重视举报处理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劣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部门沟通,严格信息报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餐饮服务酒类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与卫生、公安等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向当地食安办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对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线索,要立即组织查处。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于8月20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和《贵州省餐饮服务环节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数据汇总表》(详见附件)报送省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处。
附件: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