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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712589 信息分类: 省局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6-1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7 11: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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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市监办发〔2020〕42 号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0〕27 号)和谭炯副省长批示精神,充分发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扎实推进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省市场监管局比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增加省农业农村厅、贵阳海关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订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黄远红;联系电话:0851—85850050)

2020年6月15日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建立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消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职责;协调解决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 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阳海关、省银保监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贵 州监管局、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省消费者协会 23 个单位组成,省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市场监 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 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 提请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职责

(一)省市场监管局

1.拟订和组织实施消费环境建设的制度措施;

2.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 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4.加强消费安全监管,查处制假售假、消费欺诈、虚假 宣传、刷单炒信、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5.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发布相关消费警示,引导公众理性消费;

6.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省委宣传部

1.组织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含网 络游戏)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2.组织查处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

(三)省委网信办

指导督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

(四)省发展改革委

指导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省教育厅

1.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推动在各类学校开展有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

2.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规 范办学秩序;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学历的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文化 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六)省公安厅

打击有关消费领域的假冒伪劣等犯罪活动。

(七)省司法厅

1.指导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 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4.按照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消费者 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

5.负责对省政府及办公厅制定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八)省财政厅

配合主管部门按程序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3.指导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工作,指导各地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守法经营;

4.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提升装饰装修行业服务质量。

(十)省交通运输厅

1.负责城乡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维护道路、水路运输 市场秩序;

2.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有关道路、水路运 输服务质量的投诉;

3.依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 权益;

4.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服 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有关标准;

5.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省商务厅

1.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和指导商务信用建设,建立商务信用信息平台;

2.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 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3.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

4.完善家电维修服务、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洗染业等领域的政策措施;

5.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6.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十二)省农业农村厅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2.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农资领域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生产

经营假劣农药、兽药、饲料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肥料有效成分不足、种子侵权假冒等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十三)省文化和旅游厅

1.统筹文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2.组织文化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指导文明旅游及诚信体系建设;

3.开展文化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4.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省文化旅游投诉,公开投诉电话,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文化旅游投诉处理 情况;

5.依法查处文化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规范文化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省卫生健康委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协调做好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2.牵头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关系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消毒产品的监管。

(十五)省广电局

1.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2.监督管理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3.指导各地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十六)省通信管理局

监督管理电信与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服务质量、用户权益,监督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资费和质量。

(十七)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1.综合研究辖内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督促辖内金融机 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总行出台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发展规划、业务标准和基本制度;

2.牵头建立辖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金融 权益保护检查评估,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

3.依法受理与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诉,牵头建立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积极推动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调解工作,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4.持续深入推动“蒲公英”金融志愿服务行动,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推动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5.依法开展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十八)贵阳海关

1.依法对消费者权益相关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监管;

2.组织开展进口重点敏感商品风险监测;

3.配合处置进出口商品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

(十九)省银保监局

1.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在辖内的落实工作;

2.协调推动建立完善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和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3.调查处理损害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 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投诉;

4.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开展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

5.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估;

6.组织开展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罚不当行为。

(二十)省邮政管理局

1.对全省邮政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侵害邮政 服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依法监督管理快递市场,调查处理严重损害快递行业消费 者权益的案件,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3.由省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申诉和举报。

(二十一)民航贵州监管局

1.监督、检查贵州辖区机场、航空公司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2.调查处理贵州辖区内重大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事件;

3.依法查处贵州辖区内消费者投诉反映的被投诉企业违反民航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监督管理贵州辖区内有关投诉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

1.监督、检查反馈贵州辖区铁路运输企业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2.对检查中发现或公众反映集中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督促 铁路运输企业整改,为旅客提供舒适良好的旅行环境。

(二十三)省消费者协会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 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

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

召 集 人:阳向东(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召集人:黄春银(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成 员:谢 念(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罗玲龙(省委网信办副主任) 

      张应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宋黔萍(省教育厅二级巡视员) 

      吴智贤(省公安厅副厅长)

      胡 勇(省司法厅副厅长) 

      石化清(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 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章征宇(省交通运输厅一级巡视员) 

      杨 健(省商务厅副厅长)

      胡继承(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袁 伟(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金海燕(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王贤赓(省广电局党组成员)

      郭智翰(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谭 林(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副行长) 

      詹水旭(贵阳海关副关长)

      许 捷(省银保监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 

      杨文理(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天虎(民航贵州监管局党委副书记)

      王亚东(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副主任) 

      曹明发(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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