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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943439 信息分类: 省局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3-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
食盐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2 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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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市监办函〔2020〕115 号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

2020年1月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当前贵州省食盐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食盐责任体系、提升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推进依法治理食盐市场、建立规范的贵州省食盐管理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为食盐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从落实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条例》的深入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深刻内涵

《条例》是我省食盐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食盐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实现监管的途径;明确了食盐生产经营者为食盐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明确实行定点批发专营管理、政府储备、采购记录、销售记录、辅助巡查等制度,完善和发展了食盐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条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盐,坚持盐业体制改革方向,发展了食盐批发专营制度,规范了食盐流通渠道,为确保我省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建立了牢固的制度基础,为食盐行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各地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原则、制度和内容,真正做到融会贯通,掌握实质,既要加强对《条例》整体内容的学习领会,系统地、全面地把握理解各项制度,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内容、新罚则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三、切实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

各地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健全保障措施,切实把各项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新闻宣传。各地要大力开展《条例》的新闻媒体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15、5·15等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将《条例》精神迅速传达到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全社会掀起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

(二)举办专题讲座。各地要结合食盐监管实际,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认真学习《条例》。

(三)纳入培训内容。各地要将《条例》的学习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分期、分批组织食盐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有计划、分层次、分行业地举办生产经营单位《条例》学习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义务和在食盐经营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四、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盐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高到重要的工作上来,领导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开展多种丰富的宣贯形式,营造有力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真正把《条例》贯彻落实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安排部署。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统一部署,精心安排,结合实际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做好动员部署,落实人员,确保收到预期效果。

(三)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做好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对已发布的涉及食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条例》有抵触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条例》的相关配套文件。 

(四)加强案件查处。各地要以《条例》的宣贯为契机,强化食盐监管工作向纵深开展,全面落实条例各项工作,强化案件查处,及时公布典型案例,打击震慑不法行为。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履行食盐监管职责,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通过简报、情况汇报、总结报告等方式,准确及时报送《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务于6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联系人:刘洪瑞;联系电话:13639064356;电子邮箱:1824182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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