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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943485 信息分类: 省局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3-1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
食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9 1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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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市监办发〔2020〕16 号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2020年食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7日


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食盐监管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强化食盐市场监管,坚决守住食盐安全底线,确保我省食盐质量安全,维护良好的食盐市场秩序。

一、落实“四个最严”,维护好食盐市场秩序

(一)强化法律法规落实。严格执行《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食盐市场监管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行为。

(二)切实依法处罚到人。对故意销售不合格食盐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处罚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落实信用联合惩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严格执行食用盐以及碘含量国家标准。确保进入我省的食盐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碘含量符合我省执行的国家标准,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碘盐行为。

(四)加强食盐批发主体的培育。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分公司,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主体核查,核查率100%。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指导,努力培育合法的食盐批发经营主体,坚决取缔违法的经营者,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食盐监管工作的督查和考核。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和目标,严格进行督查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筑牢关口防线,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一)严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质量关。进一步完善《食盐批发企业统计台账》,拟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落实食盐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分公司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督促食盐批发企业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并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2020年,食盐批发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80%以上。继续督促推进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落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严把食盐流通环节质量安全关。严格落实食盐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采购食盐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取增值税发票制度,严格执行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的规定,严防假冒伪劣食盐进入食盐市场。严格执行未加碘食盐消费提示制度,规范未加碘食盐流通渠道。

(三)严把校园食盐质量安全关。严格落实校园食堂进货查验制度,对校园食堂、学生集中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盐销售者,实施全覆盖食盐安全检查。落实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规定。

(四)严把农村食盐质量安全关。深入农村农户,及时掌握食盐安全状况,筑牢防控假冒伪劣食盐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农村食盐质量安全。

(五)严把食品加工用盐质量安全关。落实食品加工用盐企业食盐进货查验制度,引导企业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盐加工食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

(六)严把网络平台食盐质量安全关。落实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平台对入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落实平台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食品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依法检查平台和入网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盐的品种、数量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要求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发现入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无证、假证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平台相关服务。

(七)增加省本级食盐专项抽检批次。抽样覆盖所有县区,被抽样食盐覆盖所有在贵州食盐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食盐产品。覆盖批发、零售、使用全过程。加大抽检力度,确保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八)实现向特定区域的抽检批次倾斜。增加云岩区、黔西县、黄平县、从江县、贵定县、罗甸县、册亨县省本级专项抽检批次,严密监测加碘食盐质量。增加贵安新区省本级专项食盐抽检批次,支持贵安新区发展。增加餐饮环节和校园食盐抽检批次,严防假冒伪劣食盐流入餐饮环节和校园抽检批次。向乡镇农村食盐市场倾斜,向贫困县倾斜,防控食盐质量安全风险,助推脱贫攻坚。

(九)严格开展核查处置。对销售不合格食盐的行为依法处罚到批发环节、处罚到人,形成震慑。

(十)充分运用抽检结果。开展食盐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分析,对分析出的风险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加以解决。

(十一)实施食盐流通环节专项检查行动。一是开展食盐批发环节专项检查,核查在我省注册登记的省外批发企业经营情况,完善批发企业统计台账,取缔转批发行为。二是开展食盐零售环节专项检查,严格整顿不索取增值税发票从事食盐经营的行为。严厉打击食盐零售经营者销售散装食盐的行为,取缔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食盐市场秩序,助推食盐流通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三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食盐安全专项检查,确保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食盐安全。

(十二)实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将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假冒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制售假冒食盐窝点,提高农村食盐安全水平。

(十三)开展未加碘食盐流通渠道专项整治行动。落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落实未加碘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专门提示的规定;落实零售的未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明显的未加碘食盐标识的规定,规范未加碘食盐流通渠道经营行为,防止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碘缺乏危害风险。

(十四)实施食盐批发企业品牌保护行动。组织开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对本企业在市场上流通的食盐产品进行真假识别活动,筛查假冒食盐予以严厉打击,让假冒伪劣食盐无处藏身。

三、加强安全体系建设,提升食盐防控风险能力

(一)落实党政同责。各地要把食盐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自觉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盐安全事件。

(二)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食盐市场监管。一是制定食盐抽检计划,开展流通领域食盐质量抽检,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食盐质量安全。二是落实绿色通道政策,支持食盐经营者开工复产,指导企业有序依法开展食盐经营,保障食盐市场供应。三是对零售市场进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盐的价格和供应情况监测,查处违法行为。

(三)完善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制定和公布《食盐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清单》,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发动群众强化监督。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盐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持续提升工作和协调能力。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配合做好食盐追溯体系建设。依据职责职能强化监管,同时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加强跨地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并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下游控制危害。

(五)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并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四、加强《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宣传贯彻,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一)做好《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解读宣传工作。制定《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的通知》和《〈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解读》,并严格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典型案例宣传,震慑违法经营者,营造依法治盐良好氛围。

(二)配合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的科普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宣传效果,形成全民防治碘缺乏危害良好氛围。

五、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升食盐监管综合效能

(一)加强执法指导。制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指导基层执法人员的食盐行政执法实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培训,依托现有资源加强队伍建设,加强食盐监管人才培养,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技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

(三)鼓励社会监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公布食盐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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