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649440 | 信息分类: | 省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8-21 | |
文 号: | 黔市监函〔2020〕600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的通知 |
关于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关于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办督查室近期有关“个别行业协会商会违规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和评比达标表彰并收费”通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做到举一反三,推进问题整改,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行业协会商会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加大减税降费、减轻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不合理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实行“零容忍”,建立健全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整治范围
此次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重点对违规收取会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等收费进行清理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梳理,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职能边界,形成我省行业协会商会目录清单;并负责组织各行业协会商会对2019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清理情况报告。各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抽查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开展实地抽查检查,根据2020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对依靠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违法违规收取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三)总结报告。梳理汇总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执行、自查清理和抽查检查等情况,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11月30日前联合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报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工作,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清理整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惠企政策落实,更好的降低企业负担。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监督和舆论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自身行为。
(三)各级有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各市、自治州民政部门于2020年8月30日前将本辖区行业协会商会自查情况报告报省民政厅,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行业协会商会抽查检查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熊颖慧,联系电话:0851-85827862(传真),邮箱:shichangshi2016@163.com;
省民政厅,徐佳希,联系电话:0851-86832008,传真:0851-86852765,邮箱:86908308@qq.com。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