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649853 | 信息分类: | 省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7-19 | |
文 号: | 黔市监函〔2020〕54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9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企业项目复产复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7号)等精神,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目标
围绕企业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有关单位规范收费行为,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坚决打击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打通落实惠企政策的“最后一公里”,有效应对化解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 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局统一部署,各级按明确的重点任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2020年7月17日开始,至2020年11月15日结束,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各市(州)可以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市县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任务完成。专项行动中,省局将进一步加强工作调度,视情适时派员督促指导。
三、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范围主要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商业银行、物流、进出口、城市供气等领域各类涉企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19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一年。
四、重点任务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收费(检查时间:7月17日-8月31日)。
各级要根据省局近期组织的企业费用负担调研情况,重点从水利、民政、生态、应急、能源、气象等选择1-2个部门为检查对象;也可以根据近年来国务院大督查、“互联网+督查”、纪检监察及审计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和举报投诉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个部门为检查对象;对确定的检查对象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检查。主要检查:
1.行政机关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将应当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等行为。
2.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依靠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取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行为。
3.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支持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价费优惠政策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等企业融资相关收费(检查时间:9月1日-9月30日)。
各市(州)要加强与当地银保监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商业银行及时落实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有关要求;紧扣企业融资负担的不合理收费问题线索,整合各县(市、区)执法资源组成检查组,通过双随机方式,对1-2个商业银行开展检查,每个银行检查1个分(支)行。主要检查:
1.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强制搭售产品,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无实质性服务内容,价外加收费用的行为。
3.不落实对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政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行为。
4.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相关成本转嫁企业负担的行为。
5.农村信贷过程中违规收费行为。
(三)物流、进出口等领域相关收费(检查时间:10月1日-10月31日)。
各级要深入分析疫情发生以来企业物流成本变化,关注进出口、运输、储存等重点环节收费,及时研判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州)重点检查铁路货运、机场,各县(市、区)重点检查高速公路(救援、收费站、服务区)、物流堆场、厂房出租。主要检查:
1.铁路货运、机场等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
2.不执行“黔货出山”政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疫情期间车辆通行优惠政策等行为。
3.高速公路救援等单位超过政府规定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价外加价等行为。
4.物流堆场乱收费、不合理收费等行为。
5.哄抬厂房租赁市场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
(四)城市供气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检查时间:11月1日-11月15日)。
各市(州)检查中心城区燃气经营企业,各县(市、区)有燃气经营企业的由县(市、区)属地检查,市(州)做好任务分配。主要检查: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不落实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政策的行为。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精心组织,深入落实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及要求。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理解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或举措,明确任务和要求,集中力量,切实提高价格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惠企政策落实,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工作成效。
(二)做好行动准备。各级要认真开展调研评估,摸清情况,明确各阶段重点领域和检查对象。搜集整理汇编价费政策资料,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各市(州)要以动员会、经验交流、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培训。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解读。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宣传,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建立举报投诉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四)加强工作调度。各级要紧扣时间节点,建立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台账,按时完成阶段性任务,确保整体工作不延误。各市(州)要聚焦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市、县检查任务,对进度较慢、推进不力的做好督导检查,对执法力量薄弱的要重点帮助指导。
(五)加大执法力度。各级要充分整合执法资源,通过组建涉企收费检查专班、工作组等方式,充实检查队伍。要加强案件查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借疫情变相乱收费的单位,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对不落实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彰显国家减费治乱、保市场主体、促经济发展的坚强决心。
(六)加强信息报送。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省局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按月调度和信息报送,各市(州)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汇总,于每月15日前报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工作简报等。各市(州)制定下发的方案或通知于7月30日前报送省局。各市(州)工作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治理成效亮点、对策建议等)及1-2个典型案例于2020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局。
对不按时报送信息,工作推动缓慢、互相推诿,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省局将进行通报。
联系人:赖霖、熊颖慧;电话:0851-85827862(传真);邮箱:shichangshi2016@163.com。
202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