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489295 | 信息分类: | 省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2-2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推进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推进冷链食品
追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确保建好用好贵州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推进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2日
推进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突出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防控措施,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建设我省省级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对接国家级平台和企业级平台,以畜禽肉、水产品等为重点,实现进口冷链食品从海关进口查验到贮存分销、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完善人物同查、人物共防措施,建立问题食品的快速精准反应机制,严格管控疫情风险,维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 工作任务
(一)加快追溯平台建设。
1.建设贵州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在贵州省食品安全质量追溯系统基础上,建设贵州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平台定位为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帮助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省局负责统一规划并建设贵州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应用小程序命名为“黔冷链”,并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要求的统一数据对接规程,实现了与国家平台对接,目前已经上线运行。
2.实现企业数据对接。省局制定发布省级平台接口标准规范与“黔冷链”操作手册,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指导督促进口冷链食品供应链各个企业与省级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货物来源、去向、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广泛推广应用。
1.全面摸清底数,加快追溯信息录入。各地要对冷链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冷库、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和餐饮企业等进行摸排,全面掌握底数和实际情况。2021年1月10日前,督促省内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经营者在“黔冷链”操作系统中完成用户注册,同时完成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录入工作;新产生的进口冷链食品购进追溯信息应当录入追溯信息平台,形成全链条信息化追溯。
2.明确主体责任。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贵州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管理指南》(黔府办发电〔2020〕307号)等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台账。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每批次进口冷链食品的口岸检验检疫信息、核酸检测报告、业经消毒的证明、货物来源去向和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
3.加强培训指导。各地要结合“黔冷链”操作手册等资料加强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引导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自我承诺,落实专人联络。
(三)强化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
1.强化信息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核查重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出库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者准确填写、记录数据信息,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2.实现追踪溯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重点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阳性通报后,应当立即利用省级平合对同批次食品的流向进行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并利用国家平台向省局上报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迅速组织力量按相关规定开展排查核实。对于流向外省(区、市)的同批次食品,根据追溯清查情况,原则上由省市场监管局及时提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涉疫食品流出地及流入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通报涉疫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者情况,包括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
三、 工作要求
(一)快速精准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自动识别产品信息,实时反映冷链食品关键信息,实现正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发生问题时产品可处置、原因可查清、风险可管控。
(二)严格信息发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未经省局许可不得擅自发布冷链食品追溯相关信息。针对突发情况及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新闻事件和舆情热点,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通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回应。
(三)确保信息安全。按照“必要性”、“需要时”和“最小限度”原则访问和获取企业追溯信息数据,科学设置访问权限,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环节追溯监管工作,宣传推广我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化系统公众端小程序“黔冷链”应用,做好正向舆论引导。各地要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强化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作机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强化省级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追溯信息录入有关工作情况将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五)坚持严把“追溯”关。为严密防范冷链食品为载体的输入疫情风险,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我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求,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从口岸到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督促指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把进入我省“首站”管住,严格进货查验,确保每一件产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一是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二是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三是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四是自2021年1月15日起,没有将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录入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上市销售。各地要抓住冷库这个关键点,加大检查力度,向上下游延伸监管链条,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技术服务人员:杨建,18786686323;陶佳佳,1512148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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