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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6 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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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工作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经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15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修订后的《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附件1),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的迫切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 号)要求,“从提升专利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方面发力,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优化市场服务,培育良好生态,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加大对专利转化运用的支持,推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亟需修订完善原《资助办法》。

(二)落实国家资助政策重大调整的迫切需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提出:“‘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 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 号)提出:“清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资助、奖励政策”,“切实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偏向”。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将知识产权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财政资金支持从对授权资助向后续转化运用支持倾斜,亟需修订完善原《资助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加大专利转化运用支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 号)相关要求,推动我省专利转化运用迈上新台阶,尽快补齐我省专利转化运用严重缺乏运营服务机构的短板,《资助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将发明专利转让许可资助按实际交易金额的3%提高到10%,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按转让许可发明专利实际交易金额的3%提高到5%,并增加对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资助的规定,鼓励专利转化运用,推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优化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方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提出的“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 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 号)提出的“清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资助、奖励政策”等要求,修订后的《资助办法》取消了发明专利授权、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等资助。同时,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培育布局高价值专利,形成一批产业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组合。至2025年,全省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达到15%左右”目标任务,补齐我省高价值发明专利短板,《资助办法》第七条增加规定,“对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自确定后的次年起,经组织专家年度评价合格,每年给予50万元资助,最多再资助3年”,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夯实专利转化运用基础。

(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资助条件

2024年1月1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修改升级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为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帮助更多有研发活动的创新主体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助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增加规定,实施认证的单位应拥有非转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认证并运行满1年,对不同类别的认证根据认证费用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资助标准。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资助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增加规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付评价费用后开展《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评价,首次通过评价并取得相应成效,给予评价费用80%、最高不超过8万元资助”。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资助事项办理程序

1.按照通知要求申请资助项目。申请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中心、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贵州省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贵州省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及“一事一议”项目资助的时间及相关要求,以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2.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资助项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资助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或省知识产权局文件及相关资料直接办理资助。省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资助具体项目详见《<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项目一览表》(附件2)。

3.自行申请办理资助项目。上述第1、2点以外的其他资助项目,属于自行申请办理资助的项目。资助对象在符合《资助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后,应当自行将《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印证资料装订成册,直接送交省知识产权局经办处室。经办处室及联系方式、自行申请办理资助具体项目详见《<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项目一览表》(附件2)。

(二)新旧资助办法的适用

2024年4月15日,《资助办法》印发并实施。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黔知发〔2023〕1号)同时停止执行。

(三)政策解释与咨询

《资助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具体相关事项,可咨询省知识产权局上述相关业务经办处室。

附件:

1.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

2.《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项目一览表》

3.贵州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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