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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17 1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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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也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强调,要“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2022年,国家确定首批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2023年,我省新增为国家数据知识产权第二批试点地方,依托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良好基础,瞄准“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的战略定位,按照“113N”工作思路,高质量开展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贵州地方试点建设工作,努力为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提供“贵州经验”。

2024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印发《关于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统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编号、格式和内容,优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流程,在充分结合试点地方登记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和充分利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登记申请、登记程序、证书效力及登记变动、管理运用、附则六章,共计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以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登记对象、原则、登记机构。第二章登记申请,明确了如何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申请的前置工作、登记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等。第三章登记程序,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核、在线公示、异议处理和发证等程序。第四章证书效力及登记变动,明确了登记证书效用、有效期、续证流程、申请撤回撤销、变更登记、信息变更等。第五章管理运用,明确了登记档案、信息公开、信息检索、监督管理等。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办法》的亮点

贵州作为第二批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办法》具有以下亮点:

(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工作各项要求充分衔接。在《办法》编制过程中,严格参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关于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各项要求,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方案》中明确的登记证书管理职责、样式及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符合证书登记信息字段表要求。整体做到了在充分结合我省登记实践基础上,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工作各项要求的充分衔接,有利于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优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流程,为后续实现与其他地方试点的数据知识产权互认互保奠定了基础。

(二)综合参考了第一批试点地方的工作经验。第一批8个试点地方,各自依据自身发展实际,出台针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各地自身实际的不同,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范围、要求、程序各有不同。为高质量开展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贵州地方试点建设工作,努力为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提供“贵州经验”,《办法》吸取了各地工作经验的同时,根据贵州省自身实际,制定了贵州特色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范围、要求、程序。

(三)创新性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数据知识产权的概念、内涵、界定范围需要与数据要素等相关概念作出明显区分,区别在于数据知识产权符合数据要素的所需的全部特征,而数据要素并不同时具备数据知识产权所需的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办法》创新地将说明数据的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作为登记申请的必要内容并予以明确,对于划分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边界、明确登记审查标准、提升登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四)创新“双证并发”登记模式。结合贵州省“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战略定位,《办法》创新提出“双证并发”登记模式,数据资源、算法模型、算力资源以及综合形成的产品在申请获得数据要素凭证之后,在具备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前提下,可继续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现数据要素与数据知识产权“双证并发”,对于提升数据商数据登记质效、简化优化登记流程、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即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五)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批质效进一步提升。相比于此前试点地方,《办法》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程所需时间进行了缩减,通过将材料审核天数缩减为三天,公示日期缩减为五天等做法,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节省企业或个人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更有利于推动数据高效流通和价值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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