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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10 1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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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行〔2025〕35 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替代2020年出台的《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市监发〔2020〕16 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为何出台新《办法》

(一)专项资金到期延续

我省2020年设立的“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于2025年到期。2025年5月,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025-2029年继续实施“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要求,省财政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新《办法》。

(二)适应知识产权发展新形势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涌现“数据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地理标志国际合作”等新场景,旧《办法》未覆盖此类支持方向;同时,国家及我省先后出台《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3〕48号)、《贵州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黔府办发〔2025〕5 号)等政策,需通过新《办法》衔接落实改革要求。

(三)强化资金管理规范性

旧《办法》对部门职责、项目流程、绩效监管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职责边界不清”“验收标准模糊”等问题。新《办法》对旧《办法》中部分滞后条款、模糊表述进行优化,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二、核心优化内容:新《办法》有哪些关键内容

新《办法》在旧《办法》基础上,从“框架优化、方向拓展、流程细化、监管强化”四个维度进行优化,共7章28条,较旧《办法》新增“职责分工”专章,调整支持方向分类,明确资金使用禁止性条款,增强政策可操作性。

(一)优化框架:明确“三方职责”,解决“谁来管、怎么管”

旧《办法》仅简略提及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职责,新《办法》专设“第二章 职责分工”,清晰划分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项目承担单位三方责任,形成“预算编制-项目实施-资金监管”闭环:

1.省财政厅:聚焦“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绩效监督”,新增“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调整/退出申请”“指导内控机制建设”等职责,强化财政资金统筹管理。

2.省市场监管局:作为“主管部门”,新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项目库管理”“信息公开”等职责,明确其对项目“全流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如申报通知发布、评审组织、验收把关)。

3.项目承担单位:明确“法定代表人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求落实自筹资金、完善内控机制,解决旧《办法》中“责任主体模糊”问题。

(二)拓展方向:覆盖“新场景新需求”,解决“支持什么”

旧《办法》支持方向分散为 15 项,新《办法》整合为8大类支持方向,新增3类重点领域,删除重复或过时内容,更贴合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需求:

类别

旧《办法》内容

新《办法》新增/优化内容

知识产权创造

仅覆盖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传统类型

新增“数据知识产权培育”“专利导航”,聚焦“高价值专利”而非“数量导向”

知识产权运用

侧重传统专利转化

新增“数据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金融应用”“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化”,推动“创造-运用”衔接

知识产权保护

以国内保护为主

新增“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智慧监管/存证/溯源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

知识产权涉外

无专门类别

新增“中欧、中泰、‘一带一路地理标志合作’”,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

知识产权人才/教育

无专门类别

新增“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夯实人才基础

同时,新《办法》明确“禁止重复支持”原则: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的项目外,具体建设内容已获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省市场监管局已经给予支持的,市县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三)细化流程:规范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解决“怎么支持”

1.资金使用:明确“前补助/后补助”开支范围。

旧《办法》间接费用比例统一为 “不超过 20%(基础研究 30%)”,新《办法》按项目规模细化间接费用比例,更科学合理:

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

间接费用比例

500 万元以下

不超过30%

500-1000 万元

不超过25%

1000 万元以上

不超过20%

明确“劳务费包含单位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堵住旧《办法》中“开支边界模糊”漏洞;同时列出7类禁止支出(如罚款、捐款、投资、偿还债务等),强化资金使用红线。

2.项目管理:细化“前补助/后补助”全流程。

前补助项目:新增“中期检查”环节,明确“100万元以上项目分期拨付”“验收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含自筹资金支出)”,未完成 80% 目标任务即“验收不通过”,倒逼项目质量提升。

后补助项目:简化流程(申报-审核-公示-拨付),但强化“竞争性评审”要求,确保资金向“绩效优、成效好”的项目倾斜。

(四)强化监管:突出“全程绩效与问责”,解决“如何保障”

1.绩效管理“全程化”:旧《办法》仅要求“绩效自评”,新《办法》要求“预算编制同步编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双监控’(预算执行+目标实现)、年度执行结束后自评、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结果直接作为“资金调整、政策优化”的依据。

2.监督问责“具体化”:

新增“资金公开机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列出7类违规行为(如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资金、截留挪用等),明确“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资金、移交司法机关”等阶梯式处理措施,比旧《办法》更具震慑力。

三、其他说明

1.实施时间: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新《办法》不一致的,以新《办法》为准。

2.期限与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5-2029 年,到期后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工作形势调整是否延续。

3.政策衔接:2025年已立项但未完成的项目,按新《办法》规定执行;需调整任务或资金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新《办法》流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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