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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255648 信息分类: 省局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9-10
文  号: 黔财行〔2025〕3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0 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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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贵州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黔府办发〔20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5—2029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需要及绩效评价结果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延续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省市场监管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和择优筛选工作,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延续和退出申请,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好项目资金预决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方向、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包括支持开展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数据知识产权培育等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支持实施企业专利产业化、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数据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应用、知识产权品牌培育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项目。

(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和维权援助工作站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支持按规定开展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等示范创建活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支持智慧监管、原创认证、存证、溯源等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支持海外知识产权维权。

(四)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支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强园区、强企、强校及其他试点示范创建活动。支持开展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省级数据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夯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基础。

(五)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支持开展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网点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等创建活动。

(六)知识产权奖励。主要包括按照《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落实中国专利奖、贵州省专利奖等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七)知识产权涉外。主要包括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中欧、中泰、“一带一路”等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项目等。

(八)知识产权其他事项。主要包括支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省级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以及其他需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决策部署的确需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重点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从事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的支持对象。

(三)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知识产权项目经费和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经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项目经费主要通过前补助、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具体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支持方式。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的项目外,具体建设内容已获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省市场监管局已经给予支持的,市县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采取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通过共享、部门间调剂、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材料及相关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燃料动力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绩效支出为项目承担单位为了提高本项目工作绩效而安排的激励性支出。基本办公用品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翻新费用、物业费等原则上不得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列支。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确定补助名单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经费,是指省市场监管局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工作所需的管理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监督、评估及相关档案管理。

(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计。

(三)知识产权事务相关培训、会议、活动和课题研究。

(四)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工作需要的服务采购。

(五)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文献检索、专用软件购置、专业通信、外文翻译、标准制定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采取前补助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范围、标准以及申报要求,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初审。申请人按照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市州局”)进行项目申报。各市州局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出具推荐函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不需经过各市州局初审和推荐的项目,由申请人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初审。

(三)评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定位和实施要求,制定项目评审方案,采取会议评审、资料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评审意见。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专家评审后进行现场考察评审。

(四)审议。省市场监管局经办处室参考评审情况,综合考虑项目实施目的、区域平衡等因素,择优提出立项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请研究审议。

(五)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时,若为市州局推荐上报的项目由市州局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复核意见;若为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经办处室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复核结果,明确是否通过公示。

(六)资金拨付。通过公示的项目,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100万元及其以下项目,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项目,分期或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

(七)实施。省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明确项目重点任务、期限等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执行期内,若出现项目重点任务、期限需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项目执行期内,若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申请终止或由省市场监管局强制终止,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将拨付的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八)中期检查。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需要中期检查的项目,重点检查项目进度执行、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九)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省市场监管局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材料。项目结题验收专家组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支持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验收时专家组应包含一名以上财务专家,且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财政资金的支出情况及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支出情况。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凡存在未完成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80%以上,或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视为不通过。首次验收不通过的,可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后重新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项目尾款,并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采取后补助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重点支持工作,发布后补助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条件、标准及申报要求。

(二)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议。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竞争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按规定提请审议,确定支持项目名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资助的项目,按规定提请审议,确定支持项目名单。

(四)公示。省市场监管局将审定后的后补助项目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通过公示的项目,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根据项目采购中标通知或项目成交通知书,由省市场监管局与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八条年度中确需开展的新增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的补充通知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申报资格、一定年限之内限制申报、不予支持、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设置账外账、随意调整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六)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偿还债务等。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预算编制、执行与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省市场监管局结合下一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入库申报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结合项目申请拟支持项目情况及往年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审计监督情况等,按照零基预算有关要求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和预算编制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应在20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批复预算。年度中,专项资金应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专项资金调整调剂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完成相关报批程序后,省财政厅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批复。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省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在编制年初预算时,要同步编制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并按程序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省市场监管局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改进工作、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 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建立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省财政厅配合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或收回。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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