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
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17号),加强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省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0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能力验证计划项目
(一)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4个项目:蔬菜汁中毒死蜱的测定、动物源产品(食品)中恩诺沙星的测定、大米中铅隔的测定、水中氨氮的测定。其中,“水中氨氮的测定”包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二)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2个项目:粉煤灰性能检测、钢板焊缝超声波检测。
二、能力验证参加对象
取得我省各级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能力验证计划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
不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
三、能力验证承担单位
根据能力验证项目采购结果,2020年能力验证项目由以下机构承担:
(一)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由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承担。
四、能力验证实施要求
(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本次能力验证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市(州)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高度重视,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
2.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于7月15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
3.本次能力验证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只做一次验证检测,初测结果即为验证最终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协助验证结果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分析原因、完成整改,并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为整改后申请补测的机构提供补测服务。
4.项目承担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的机构名单,并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及报告的编写工作。
(四)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1.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联系相应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及时报名参加能力验证,并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必须在7月24日前向所在地市(州)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报我局后,方可不参加。
3.具有多个检测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分场所必须独立报名参加能力验证。
4.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能力验证活动方案,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独立完成检测任务,严禁相互串通、伪造检测数据和结果报告。
五、结果利用和处理
(一)省市场监管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参加者,2年内(2022年底前)可以免于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各市(州)局负责本辖区的能力验证结果后处理工作。
1.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州)局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能力验证活动中,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2.对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参加者,各市(州)局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暂停其相应项目的检测资质,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经核实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其检测资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
六、能力验证费用
按要求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初测费用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自愿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测结果不满意、需参加补测的机构,需向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能力验证成本费用。
七、联系方式
(一)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及电话:吴春宣;联系电话:0851-86505070。
(二)项目承担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附件:1、贵州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信息
3.食品农产品检验领域参加机构名单
4.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参加机构名单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