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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5 11: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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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17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于20217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专项整治行动

(一)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推动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撤销检验资质;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环检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伪造、虚假排放检验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取消检验资格。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抽查,对不检测即出具报告、替检代检、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机构,交通运输部门要停止采信其检验检测报告,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二、开展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2021年,省级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00家机构,抽查比例为7.4%。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省市场监管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5家,抽查比例为12%;机动车检验领域40家,抽查比例11.4%;生态环境监测领域25家,抽查比例13.5%;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10家,平均抽查比例为3%

其中,省市场监管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建工建材检验检测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组织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检查。

省级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从20217月底开始,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自行决定,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派遣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检查组,参与对属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三、开展市(州)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聚焦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防疫物资检验检测等领域,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要重点关注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信用等级差的检验检测机构,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确定抽查机构数量,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15%。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到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要充分运用“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规范抽查程序和流程,实现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公正性。现场检查期间,应配备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共同参与,发挥好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涉及联合监管的,要各自选派监管人员、技术专家共同参与检查,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优势。对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由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四、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照《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1)要求,于202172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以备待查。

五、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本次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等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将法律责任落实到位。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做到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力求实效。

(四)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六)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1015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详见附件2)。

联系人:吴春宣;电话:0851-86505070

    附件:

     1、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20217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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