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做好我省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工作,依据《电子商务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登记原则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登记遵照线上线下一致、线下优先的原则,能够使用线下经营场所登记的,一律使用线下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上应避免出现既有网络经营场所又有线下经营场所的情况。
申请登记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严格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已依法办理了市场主体线下实体经营场所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可依法开展线上经营活动。
二、关于登记管辖
以网络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的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地区对于常住、暂住及流动人口的管理规定,使用身份证、居住证等载明的住址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信息确定登记管辖。
对于申请将已登记的线下实体经营场所变更为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如其现有登记机关和按照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管辖确定的登记机关为同一登记机关时,可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如属不同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按照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管辖规定办理登记。
三、关于申请网络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规范
按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要求,以网络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附件1)、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申请人自行从相关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附件2)。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登记
对于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供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对于无法提供该证明的,不得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电子商务平台出具,内容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视为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为便于公众有效识别和营业执照显示,营业执照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的格式统一为“XX平台:店铺地址”。网络场所经营证明不显示二维码,但需在落款处加盖平台单位印章,印章颜色视下载打印情况而定(黑白、彩打印章均可)。
五、关于电子营业执照公示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营业执照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公示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并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登记机关应同步发放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并提醒申请人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按电子商务经营信息公示规定作为链接标识使用。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执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在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覃敏;联系电话:0851—85850058。
附件: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