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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更加深入扎实推动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0 15: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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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司法厅关于更加深入扎实推动全省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关于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发〔2020〕10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

(一)审查对象范围。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一事一议”形式针对特定经营者的合同、协议等具体政策措施,以及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统称政策措施)均应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二)制文主体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行制定,或牵头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及其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或牵头与同级审判、检察机关联合行文的,以及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政策措施的,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三)突出特定事项。政策制定机关应将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范围。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

(四)审查除外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内部或本系统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政策措施,原则上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进一步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审查精细化水平

(一)自我审查为主。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机关对照审查标准自行开展。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

(二)内部审查流程。公平竞争审查一般由政策制定机关拟制政策措施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指定内部特定机构统一负责,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完成初审后提交内部特定机构复核,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应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审查方式,关键要明确责任。

(三)代拟稿的审查。政府规章、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形成审查结论后填制《公平竞争审查表》(模板见附件)随文流转。鼓励起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查。

(四)疑难问题处置。政策制定机关适用例外规定难以把握、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利害关系人意见、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审查意见有较大争议等重大疑难问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处置需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同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和商务部门协调处置。特别复杂的,可以提请同级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集中会商决定。

(五)审查程序约束。政策制定机关应全过程记载审查轨迹,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包括核对审查标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审查结论等内容。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审查的必要环节。《公平竞争审查表》应随公文流转和存档。政策制定机关应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积极尝试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审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审查实效。没有《公平竞争审查表》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审查实效

(一)建立竞争评估机制。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组织评估清理,可以每三年组织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要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开展地域或行业竞争状况综合评估、现行政策措施竞争情形定期评估。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抽查纠错机制。每年第四季度由各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和商务部门对确定的抽查对象落实制度、增量审查和现行政策措施清理有关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抽查评价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对抽查发现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行为,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制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行政建议函》实施纠错,被抽查单位应及时认真整改。

(三)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级机关核查属实的,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

四、进一步健全保障措施,确保审查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级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将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

(三)强化外部监督。各级政府要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有关督查事项,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体系;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工作指导。对推进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效显著的要表扬推广,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考模板)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司法厅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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