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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713657 信息分类: 省局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1-0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12315 投诉举报过渡期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市场
监督管理12315 投诉举报过渡期工场
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6 1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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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市监办函〔2020〕1 号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 室、所属事业单位:

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为了保障投诉举报工作顺利进行,省市场监管局对《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12315 投诉举报过渡期工作流程(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流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五条“及其他知识产权行为”;

二、删除第六条第四款“涉及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著作权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 路部图设计权、特殊标志权等侵犯、冒充和假冒知识产权行为的举报,分送省局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办理。(省局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联系电 0851-86824753)”;

三、将第八条“过渡期间,在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各地要根据投诉 举报内容及诉求,分别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51 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范办理投诉举报”修改为“过渡期间,各地要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及诉求,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国市监网监〔2019〕242 号),规范办理投诉举报”;

四、新增第九条“本次修订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 12315投诉举报过渡期工作流程(暂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请各单位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国市监网监〔2019〕242 号)以及新修订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 12315 投诉举报过渡期工作流程(暂行)》开展投诉举报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

1、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 12315 投诉举报过渡期工作流程(暂行1)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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