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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943412 信息分类: 省局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4-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食盐流通渠道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食盐流通渠道质量
安全提升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8 11: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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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市监办函〔2020〕179 号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30号)《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号)要求,提升我省食盐流通领域安全水平,现就开展食盐流通渠道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经营过程控制,加强食品安全人员培训和考核,建立自查制度并开展自查,2020年,自查率达到80%。规范食盐零售渠道,落实食盐零售经营者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和食盐批发企业依法公示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的规定。确保流通渠道安全、可靠,全面落实食盐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反专营制度违法行为,提升流通渠道食盐安全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食盐批发渠道专项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开展企业核查。摸清本辖区内注册登记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底数和经营状况,核查率100%,进一步完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统计台账。

2.对省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分公司开展检查。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指导,严格资质审查,检查经营状况、人员岗位情况、食盐质量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强化分类监管,对执行专营制度较规范的,加强教育引导,努力将其培育成合法的食盐批发经营主体。

3.开展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全面检查建立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食品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制、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等制度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4.开展食盐采购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建立采购查验制度,严格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取得增值税发票。督促企业建立食盐采购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健全食盐追溯制度,实现食盐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5.指导批发企业建立自查制度并开展自查。我省的食盐批发企业开展企业自查还是首次,因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培训,加强指导,督促批发企业建立自查制度,明确日常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自查情况的记录方式;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并依法检查其自查记录是否完备,是否按照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日常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2020年,自查报告率达到80%以上。

6.检查执行本省碘含量规定情况。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投放本省的加碘食盐碘含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加碘食盐包装标注的碘含量标准不符合本省执行的(21-39mg/kg)国家标准的,应停止经营,对已经销售的要采取措施召回,对无法召回的要对同批次食盐进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的依法严肃查处。

7.开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加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树立国家安全观意识,加强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和制度化建设,及时排查危房、危库、排查食盐仓库内食盐堆码、机器设备管理中的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出入库记录制度执行情况,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仓库管理漏洞实施食品安全犯罪,排除安全生产漏洞,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防范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8.开展行政约谈。各地要以食盐质量安全为主要核心内容对辖区内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行政约谈,广泛宣传食盐相关法律法规和食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提醒告诫食盐批发企业依法经营,加强企业产品质量自查自检,切实履行好食盐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开展食盐零售渠道治理,提升食盐零售渠道质量安全水平

    1.规范零售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盐零售经营者自觉履行采购查验制度的主体责任,严格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取得增值税发票,保障食盐零售经营者采购的食盐来源合法,渠道合规,质量可靠。

2.开展食盐零售渠道专项检查。一是对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规范食盐采购渠道,杜绝假冒伪劣食盐进入食盐零售渠道的情况发生。二是对校园周边食盐零售经营者,要实施全覆盖食盐安全检查。三是对食盐零售经营者销售散装食盐的行为,发现一起,要依法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四是对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盐和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五是对将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要严厉打击。六是对未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或没有消费提示的要依法处理,确保未加碘食盐供应安全,防止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碘缺乏危害风险。

(三)加强网络平台食盐安全监管,提升网络食盐流通渠道质量安全水平

1.落实网络平台审查登记责任。督促其履行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并如实登记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入网食盐经营者档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落实持续公示信息责任。检查电子商务食盐经营者在食品经营活动主页面是否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等信息。

3.加强交易信息的检查。依法检查平台和入网食盐经营者保存交易信息的执行情况。

4.督促电子商务食盐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网络交易第三方提供者发现入网食盐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四)加强业务指导,提升食盐监管能力

1.加强执法指导。省局制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修订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指导和服务于基层执法人员的食盐行政执法实务。

2.制定食盐批发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方案。推进食盐批发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高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食盐安全保障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食盐流通渠道质量安全提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实战导向、问题导向、大局导向,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摸底排查、分析研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考核力度,进一步调动各地开展食盐流通渠道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积极性。

    (二)加强制度落实。将提升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与推进“互联网+监管”相结合,加快推进食盐流通渠道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提升。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强对食盐流通渠道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的调度,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好的做法,遇紧急情况及时报送。

附件:食盐流通渠道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季报表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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