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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切实加强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5 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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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省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省市场监管局

2021521

(此件公开发布)

省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气瓶和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重大风险,消除安全重大隐患,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严厉打击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充装、检验环节违法行为,持续推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广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筑牢安全底线,强化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排查治理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重大隐患,推进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管理,推广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开展“铁拳”行动,查办“黑气瓶”案件,严厉打击制造、充装、检验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制造单位气瓶本体质量安全责任

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以下简称《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以下简称《瓶规》)要求,取得气瓶制造许可资质,并按许可范围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制造,不得从事翻新“黑气瓶”、更换护罩等违法行为。

2.按照《许可规则》、《瓶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要求,燃气气瓶制造单位要建立气瓶制造追溯信息网站。

3.202111日起出厂的燃气气瓶,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并可通过手机在线查询气瓶追溯信息。对未设置或未按要求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依法责令制造单位召回并限期整改。登记机关不得为上述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应撤销使用登记许可,并从“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气瓶平台”)中删除相关数据。

4.202161日起出厂的燃气气瓶,应当按照《瓶规》规定,在气瓶封头上凹印充装单位或共享公司编号,未凹印充装单位或共享公司编号的燃气气瓶不得出厂,已出厂的依法责令制造单位召回并限期整改。

(二)落实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1.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满足《许可规则》的要求,依法取得充装许可资质,充装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

2.充装站内的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在检验有效期内,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巡查;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按规定开展年度检查;安全附件、仪表、安全连锁装置功能完好并定期校验、检定;装卸用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每年进行耐压试验,有防止拉脱的安全保护措施。

3.充装单位应按许可范围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或监管部门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未登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改装、翻新、报废气瓶和螺丝瓶,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掺混二甲醚,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情况记录制度。

4.充装单位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应当及时送检,发现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螺丝瓶,充装单位应当立即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压扁、切割等去功能化处理,并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5.充装单位严禁购置翻新“黑气瓶”、应报废气瓶或来自检验机构的“检验瓶”。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所购买气瓶的制造监检证书、购买票据,瓶身上有无制造年份凹印和制造、检验标志。对标志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气瓶,特别是“螺丝瓶”、更换护罩和标志造假的气瓶,予以强制报废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排查自有产权气瓶的来源,打击充装翻新“黑气瓶”等违法行为。

6.202161日起购置的燃气气瓶,应当按照《瓶规》规定,要求制造单位在气瓶封头上凹印本单位编号,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编号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充装。共享公司购买的气瓶也应按要求凹印本单位编号。加入共享气瓶的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共享气瓶,由共享公司按协议提供。充装单位和共享公司编号以《贵州省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和共享公司编号表》(附件8)确定的编号为准。

7.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8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登记编号,在2021930日前完成整改并销号。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治三年行动,运用“贵州省特种设备双控系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建立 “两张清单”。举一反三,压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作业人员、检查人员责任,完善岗位职责、隐患治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充装检查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辨识气瓶隐患的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用户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引导用户安全规范用气。

8.开展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021年度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落实气瓶检验机构检验责任

1.气瓶监督检验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资质,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及时将监检证书上传给气瓶制造单位,并核实气瓶制造信息平台公示内容。自202161日起,不得对未凹印充装单位或共享公司编号、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气瓶进行监督检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仍未完成燃气气瓶制造追溯信息网站建设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暂停其监督检验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资质,并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和技术规范要求逐只进行定期检验,真实填写检验记录及工作台账,按时出具检验报告,燃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要运用“气瓶平台”出具检验报告。对达到使用年限或经安全评估后已满12年的燃气气瓶,予以报废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严禁翻新“黑气瓶”、销售已报废但未经去功能化处理的气瓶等行为。

(四)落实共享气瓶公司使用管理责任

共享气瓶公司要按照自愿加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专一充装、区域内充装、专用标识识别等五项原则,满足《省质监局关于在全省实行“共享钢瓶”充装模式的批复》(黔质技监特函〔2018106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市监特函〔201950号)要求,承担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本单位所有气瓶设置符合要求的电子标签,履行气瓶使用登记、加装电子标签、追踪定位、申报检验及充装系统升级改造等义务,向充装单位提供符合技术规范和我省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自有产权气瓶,并运用我省“气瓶平台”实施气瓶安全管理,经所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从事共享气瓶管理工作;不满足相应要求的,撤销其批复。

(五)推进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1.按照《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推进“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切实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办函〔201963号)要求,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每只自有产权气瓶设置符合要求的电子标签,严禁充装未设置电子标签或电子标签不符合要求的气瓶,所有充装枪应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并安装防破拆的电子标签,按要求每隔48小时对充装枪进行断电重启,完善“气瓶平台”充装和检验人员信息,并运用“气瓶平台”实施气瓶管理。

2.车用气瓶、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在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安排部署下,逐步推进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3.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气瓶平台”上的充装单位许可资质、充装地址等相关信息,并与“贵州省特种设备证件打印系统”的信息保持一致。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和共享公司为每只燃气气瓶设置符合要求的电子标签,未设置电子标签的气瓶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要依法撤销许可,并将未设置电子标签的气瓶数据从“气瓶平台”中删除,于2021831日前完成数据清理工作。

4.落实《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38号)和《许可规则》要求,抓好“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移压平台”)运用。一是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运用“移压平台”办理使用登记,录入登记机关要求录入的相关信息。二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前应在线查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登记信息和检验状态,禁止充装超期未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并将充装信息上传到“移压平台”。三是检验机构要将定期检验结论上传到“移压平台”,并与“监管平台”的数据保持一致。四是各级监管部门要运用“移压平台”办理使用登记,并与“监管平台”的数据保持一致。

(六)推广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购买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保险覆盖面。共享气瓶公司应为本单位共享气瓶购买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七)加强燃气器具强制认证产品监管

组织开展生产、流通流域燃气器具强制认证产品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燃气器具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21130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1531日)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单位传达文件精神,对《瓶规》进行宣贯,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61日至20211231日)

1.202161日至2021930日,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瓶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立即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按“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到期仍未整改完毕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2.202161日至20211220日,组织开展“铁拳”行动,查办翻新“黑气瓶”案件,严厉打击翻新、购买、充装“黑气瓶”等违法行为。

3.202161日至20211231日,组织开展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制造、充装、检验、共享单位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督促企业落实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推进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广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严厉打击制造、充装、检验环节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燃气器具产品的违法行为。

4.202161日至20211231日,组织开展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021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满足《瓶规》和《贵州省充装单位2021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11日至20221130日)

巩固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扎实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分析突出隐患和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增强底线思维,加强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管,严把充装、检验和共享单位准入关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信息化管理,排查整治气瓶安全重大隐患,防范化解气瓶安全重大风险,坚决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二)强化执法检查

全面坚持“零容忍”要求,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执法措施,确保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对发现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查办情况要及时录入“监管平台”。

(三)加强信息报送

1.各市州局于2021925日前,报送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总结、《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燃气气瓶充装和检验机构情况统计表》。

2.分别于20211115日、20221115日报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3.2021125日前报送气瓶产品召回及限期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完成情况、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情况。

4.20211220日前报送打击翻新“黑气瓶”案件工作总结。

5.20211231日前报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021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贵州省充装单位2021年度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各市州局要积极报送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联系人:关志华;联系电话:0851—85869070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城建〔202123号)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

知(市监特设发〔202126号)

3.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738号)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城镇燃气非法经营充装及施工破坏问题专项整

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建城通〔202130号)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城通〔202131号)

6.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危化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问题整治方案的函(黔市监函〔2021203号)

7.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市监办函〔2021204号)

8.贵州省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和共享公司编号表

9.贵州省充装单位2021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

10.贵州省充装单位2021年度监督检查情况统计

11.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12.燃气气瓶充装和检验机构情况统计表

     附件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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