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17号),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根据《省市场监管局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黔市监检验〔2019〕1号)工作安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联合组织开展了对37家环境监测机构、4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对处理建议为“自行整改”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机动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有关市(州)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其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完成整改;对处理建议为“责令改正”的机构,有关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调查处理;对处理建议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的机构,有关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调查处理;对处理建议为“由资质认定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有关市(州)市场监管局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并请将处理结果于2020年1月18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检测处,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