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非公开信息目录
序号 | 非公开信息内容 | 不予公开的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
2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
3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资料。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
4 | 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案件内容、商品信息、消费性质等相关案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 |
5 | 涉及合同行政争议调解相关信息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五条: 除双方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 |
6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