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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amr.guizhou.gov.cn/)上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  

局门户网站:http://amr.guizhou.gov.cn/

政务新媒体: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贵州市场监管(微博号)、贵州市场监管(抖音号)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2019年5月15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处理。

申请受理机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851-85850000

传真号码:0851-85850017

通信地址: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1楼)

邮政编码:55000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提出申请

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 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下载《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直接发送邮件到:g51423324@163.com。本邮箱只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概不受理,可通过公众参与栏目的局长信箱提交信访、投诉及举报申请。 

2.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口头提出的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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