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941412 | 信息分类: | 省局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4-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村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村假冒伪
劣食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市监办函〔2020〕167 号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现将《2020年农村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3日
(本文依申请公开!)
2020年农村假冒伪劣食盐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号)《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规范农村食盐流通渠道,提升食盐流通渠道安全水平,依法有效治理农村假冒伪劣食盐问题,切实保障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治理行动,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30 号)、《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号)、《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依法治盐,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盐行为,提升食盐流通渠道安全水平,坚决守住食盐安全底线,确保我省食盐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规范食盐零售渠道,落实食盐零售经营者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确保流通渠道食盐质量安全、可靠。规范未加碘食盐流通渠道,落实食盐批发企业依法公示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和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的主体责任,确保未加碘食盐供应有序进行。食盐质量监督抽检批次向农村倾斜,加大农村食盐监督抽检力度,提升依法治盐效能。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盐排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盐销售案件,严厉打击食盐流通渠道销售散装食盐、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无标签的食盐等违法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曝光典型案例,净化农村食盐市场,提升农村食盐流通渠道安全水平。
三、工作措施和任务
(一)认真开展农村食盐流通渠道大检查,排查假冒伪劣食盐风险隐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农村集贸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馆等重点对象和农副产品加工季节性特点,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查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要深入核查农村食盐零售网点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盐零售经营者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深入排查假冒伪劣食盐风险隐患,发现假冒伪劣食盐,要坚决收缴并及时销毁,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切实规范农村食盐市场秩序,净化农村食盐市场。
(二)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盐线索大追查,依法查处食盐违法案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走访调查,发动群众提供假冒伪劣食盐案件线索。发现案件线索,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紧追猛打、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盐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盐行为,端掉违法生产经营的“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严惩。对在食盐市场非法转批发和制售假冒伪劣食盐、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哄抬盐价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严厉打击。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处罚假冒伪劣食盐违法案件。
(三)深入开展流通环节未加碘食盐销售整治大行动,规范未加碘食盐销售渠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流通环节未加碘食盐销售的整治行动,督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加强对食盐零售经营者的日常巡查,要求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对不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销售未加碘食盐不作专门提示等行为,要依法查处。规范未加碘食盐销售渠道,确保未加碘食盐经营有序进行,满足特定人群对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
(四)迅速开展碘缺乏病监测未达标地区大督查,强化落实监管措施。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通报2018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和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情况的函》(国卫办疾控函〔2019〕894号),2018年碘缺乏病监测结果显示贵阳市云岩区、毕节市黔西县、黔东南州黄平县、黔南州贵定县和罗甸县、黔西南州册亨县未达到碘缺乏病消除标准,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碘缺乏病监测未达标县区加强督查,组织排查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增加食盐质量抽检批次,规范食盐流通渠道经营秩序,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盐质量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盐和不合格碘盐通过流通渠道流入校园食堂、餐饮、食品加工和农村家庭等消费终端,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食盐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加强部门协作,全力配合实现2020年全省碘缺乏病监测全部达标的目标。
(五)实施食盐批发企业品牌大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盐案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食盐批发企业品牌保护行动,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对本企业在市场上流通的食盐产品进行真假识别活动,筛查假冒食盐违法经营活动,严打假冒伪劣食盐违法案件,让假冒伪劣食盐无处藏身。
(六)开展食盐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大宣传,增强守法经营和安全消费意识。加大对农村食盐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通过食盐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曝光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引导食盐经营者诚信守法,按照法律规定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取得增值税发票。组织开展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食盐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农村消费者的食盐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治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切实把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治理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突出重点、迅速行动。
(二)落实责任,取得工作实效。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要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治理行动,落实监管措施,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整改率要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要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要达到100%。实现农村食盐流通渠道基本规范、安全的目标。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对专项治理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认真总结,运用好专项治理行动的有效成果,梳理出典型案例,提炼形成治理农村假冒伪劣食盐的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汇总情况,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将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及时汇总上报。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20日前向省局食盐监管处报送阶段性专项治理情况及报表,2020年12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农村假冒伪劣食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及报表。报送材料一式2份,包含1份盖章的PDF电子版和1份WORD可编辑电子版,指定报送邮箱:405817026@qq.com。
联系人:国兴蓬 联系电话:0851-85869851 邮箱:40581702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