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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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23 09:55 字体:[]

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省局2020年第4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10月19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省局各处室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案件类信息除外)

省局各处室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办处室会同法规处依法办理针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组织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难点问题会商。  

应急宣传处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省局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省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接收、登记、转办向省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主办处室的答复进行复核;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编制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起草、培训及相关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局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省局各处室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局各处室应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并将名单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主办处室应主动或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省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应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级行政机关机构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省局制定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可以公开的涉及市场监管系统的统计信息;

(六)省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及办事指南,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八)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九)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二)省局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三)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省局主动公开信息,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省局各处室在制作公文时,应当开展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查并明确该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省局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步审查。

(三)省局各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四)省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第十一条  省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省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在省局门户网站全面公开,并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在政务新媒体发布,向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推送等方式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省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接收。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省局提出。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省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在信封、传真件的显著位置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六条  省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省局明确的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省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省局公开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省局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省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省局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省局各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省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省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对申请内容完整、指向明确的申请,分别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主办处室收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处室答复,应当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省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省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省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四条  省局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通过电子数据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主办处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其责任。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省局目标办。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参考样式1)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参考样式2)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参考样式3)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参考样式4)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告知书(参考样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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